星期日, 6月 19, 2011
網絡23條,關你事
不少人應記得2003年50萬人示威,推倒了23條立法。可是自從03年後,政府將23條的各種條文分拆成針對不同組別的議題,令反抗的力量分散、傳媒無法聚焦,而且每一次的條例,都總是高舉公平和道德的口號,一般市民不易察覺,即使知情者亦難以向公眾三言兩語解釋。
這次23條管制網絡部份,透過區議會選舉條例修訂,以及新版權法例訂分拆上市。若非網絡電台的主持及一眾社運份子們,於上班時間抽空到場示威抗議,尋常百姓很難知道曾經有過諮詢會,遑論了解和發表意見。
所謂網絡23條是甚麼?表面上要求網絡電台,接受主流媒體一樣的規管,例如在選舉時對各候選人作出平等處理,乍聽很合理,對不對?
首先,所謂平等處理,就是主流媒體(如電視)提及候選人甲的時候,同時也要給予同選區內的其他候選人乙丙丁相同的宣傳時間。因為大氣電波和頻譜屬於有限的公共資源,好些主流媒體如港台的運作涉及公帑,為了對所有納稅人公平起見,主流媒體必須對所有候選人作劃一處理。
可是到了網台,同一邏輯就不再適用。因為網台不涉及頻譜資源,一切營運由民間私人出錢,不存在對納稅人不公的問題。
更嚴重的問題就是,到底你如何定義甚麼是網台?例如小弟就見過有人手持iPad 加個收音咪,輔以3G上網及一些雲端服務,即可成為「一人電台」。更普遍就是好些人喜歡用webcam 錄vlog,透過youtube等免費平台放上網。因為政府對於網台定義非常含糊,閣下的tweet、facebook status、youtube轉載、或者在討論區的留言串,也可以被定義為網台。官方對網台定義的回答是:「我諗大家都明白架啦。」
那麼網台被規管後,會有甚麼後果?例如閣下在網上發表任何有關候選人的見解,均有機會被視為助選行為。假設我極支持禮義廉黨,在討論區轉發一條恥笑候選人「掟蕉」的youtube,由於我沒有遵守「平等時間」處理,讓「掟蕉」都有100%同樣的篇幅,就有可能因違反選舉條例而受到譴責和控告。
至於何為公平,由誰去定義和仲裁,至今也是說得不清不楚,例如我轉貼候選人「掟蕉食屎」的youtube 3分鐘,再播寫有「支持掟蕉」字眼的空白雪花片3分鐘,是否公平?
當然修訂通過後,政府會選擇對甚麼政見的市民執法,借用馮法官一句「我諗大家都明白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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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23條另一個化身,就是新修訂,並進入二讀階段的版權條例。
仍在諮詢沒有明文寫出來的是:日後「惡搞」、「再創作」均會受到版權法所規管。小弟今日在網絡自由民間諮詢大會得知,原來新版權法下,版權持有人根本得不到保障。假如A君改了某「愛妹妹」藝術家的圖象,並於網絡發放,即使藝術家「愛妹妹」沒有控告A君的意圖,政府都有權起訴,而起訴成功得到的罰款,亦不用賠給被侵權的「愛妹妹」。
也許你會想,只談風月不講政治,不就行了嗎?
非也,例如盲光社之流的泛道德壓力團體,看不爽你們男人老狗當「偽娘」,在comic world扮成美少女戰士招搖過市,他們以前無罪可控,現在可以向政府舉報閣下「侵權」。
這並非甚麼遙遠的事情,早在幾個月前,盲光社就曾經踩場comic world,向某知名的H漫同人誌提出指控,謂其販賣淫褻不雅物品云云,雖然該攤檔有遵守大會規定,在作品加上18禁封條等措施,仍被召上庭罰款 (該漫畫攤只有兩個選擇,要麼就是一己之力跟盲光社打官司戰,要麼就是乖乖罰幾千元,讓盲光社有個案例可循)
盲光社有了新版權法,更是如虎添翼,要砌甚麼生豬肉也可以。
沒有人喜歡大熱天時,放棄難得的假期,由維園步行到政府總部,也沒有人無緣無故走上天橋示威,我們大多數市民都很和平理性,只是政府的條例越來越暴力瘋狂,小弟一介草民,只能跟大家講聲,今年71見!反對網絡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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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則留言:
我的想法曾在這裡出現:
http://kursk.xanga.com/748625864/218393934239498246053525832769241073163932178214882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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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
我明白市民可能對於 "電台(包括在互聯網上播放的節目)" 需要一個明確解釋,以免在選舉期間觸犯相關法例。不過,我不同意的是,市民首要需要的,不是去尋求一個“法律容許的廣播渠道,讓自己在選舉期間可以為他人作不公平的額外宣傳”,而是最需要理解“什麼是市民不可以作的額外宣傳”。
前者是尋求法律漏洞,容忍選舉可以出現不公平,後者是尋求各界共識以免出現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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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我,網台是什麼不是最重要,最重要反而是選舉法例的精神是不是該遵從還是該違背。
至於執法,如果正因為內容含義太廣,所以有人猜想政府或會對某些政見選擇性執法,但根據過往情況,也正因如此,成功入罪的成本非常高。由於根本沒有所謂“細節”,所以魔鬼只以“恐懼”的形式存在。
而要杜絕有任何人選擇性執法,“細節”才是重點。
我不認為網台是「不公平」,倒是針對不公平而衍生的媒介
每位候選人,本身已受選舉經費條例所限制
即使有網台撐腰,仍然有法可約束監管,維持一定的公平性,即使長毛上人網宣傳,每場show都要計錢和匯報給選管會
當然選舉經費的上限,又是另一個不合時宜的條文
比方說,民x聯為10個候選人訂印海報,多少可獲得折扣,順便將帳目多除少補,製造盈餘,增加宣傳彈藥,個體戶候選人就無這個優勢了
>>我不認為網台是「不公平」,倒是針對不公平而衍生的媒介
That's intriguing and thought provoking. Love this. Thanks and I think I should have something gurgitated out from your words.
估唔到當日一齊行逛既宅男黑人兄, 而家都來一齊談政治!! 好交,推推推!
有人話過全世界的版權法都唔會咁只有香港搞埋咁既野:http://dodderer.blogspot.com/2011/06/blog-post.html
官台就要平等啫,網台屬「私營」,民建聯有錢大可以整100個網台出來,政府不應管制。
至於侵權,理應要看是否令出版人利益受損,而且也只是民事罪,政府和宗教團體怎能代人打官司?
版權法這方面,要更正一點。就是民事版權官司只能由版權擁有人發起,其他人(包括死光社)是無權代訴的。
> kylie姨
嘩!稀客!好耐無聯絡喇!71見!
> CA
唔止版權法,香港政府連替補機制都係低能兼全球獨步
> 魔術師
無錯,呢一點實在太離譜了
有人提過,既然政府多數都硬上馬立法,至少應該成立一個中立版權仲裁機構,等小市民可以有fair chance得到有關方面的法律援助,否則係又告唔係又告,就算告唔入,小市民都只會被玩死
>方潤
http://hkxforce.net/wordpress/2636
這篇有些較詳細的補充
講得好,我地想轉載到我地嘅blog
http://hkg64tee.blogspot.com/2011/06/23.html
請大家到支持我地啦,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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