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 18, 2009
【明報專訊】政府為數碼環境中加強保護版權作最後修訂,一旦立法,日後市民在YouTube、Facebook上載有版權的音樂、短片等,均要負上刑責。政府強調,法例絕非打壓小市民言論自由,只打擊「嚴重而大規模」的侵權行為,並會視乎實際情,按其動機、取用比例及對版權人的影響等6大原則判斷,如網上熱爆的「許文彪」短片,片長40餘秒,上載動機若為一抒己見,而片長只佔作品小部分,或可免民事及刑事責任。
6原則考量 牟利即違法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蔡瑩璧昨出席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時強調,新建議經電子方式傳播版權作品,無論使用什麼技術,只要牟利,或傳播程度足以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上載作品者便要負上刑責,但下載及瀏覽則沒有問題。
若將有版權的短片上載至YouTube,或在Facebook分享及轉載,消息人士表示,當局會按動機、是否已公開、取用比例及長度、重要性、是否容易取得及對版權人的影響(如令銷量下降)等6大原則考量,如果作品在公平處理下傳播,或是用作批評、評論及新聞報道,並註明出處,則可免責。
電影電子書不獲豁免
在媒體轉換上,政府堅持只容許聲音紀錄例外,即只容許正版CD轉到MP3等格式,然後在iPod播放,可豁免民事責任,但電影及電子書則不獲豁免。立法會議員梁君彥指影像及書本轉換容易,已可隨街觀看,認為私人使用應同時豁免。
不過,蔡瑩璧指出,由於音樂可多次重複收聽,而電影大多只看一、兩次,性質有所不同,加上業界強烈反對將影像列入例外情,而外國亦未有豁免例子。
消息人士表示,音樂錄像帶(MV)的複製至iPod,就算是隨CD附送,影像部分複製亦涉民事。至於出版,他指出,由於市面電子書已有加鎖,難轉換其他平台閱讀,故決定不予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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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人睇過條例原文?
因為早前TVB就以「侵權」為由,阻止不體面的短片曝光。
曾幾何時,赴日滾梯教師「文邪」,亦以相同理由,阻止其個人演出短片在網上流傳。
新例一出,所有BT/P2P 用戶應該會成為「共犯」
我個人並不同意立法,雖然意圖好,然則太多虛位可以濫權
為何不見人討論呢?
2 則留言:
一開始個意圖就係濫權,點會好﹖
我諗真係要睇番條例原文先得。
但我唔能夠想象,上載到咩程度先至稱得上「嚴重而大規模」既侵權行為。
除非佢係針對「電子書」既發展,否則應用響Youtube, facebook 並無明顯必要。而且,要舉證響Youtube, facebook 侵權牽涉大量資源,要分辨點先算「牟利,或傳播程度足以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爭議性甚高。個人覺得幾無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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